网址:http://www.zgc-cp.gov.cn/413-932-10682.aspx 财税(2009)63号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2.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,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%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。支持范围:信息技术外包服务(ITO)、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(BPO)、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(KPO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