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址:http://www.zgc-cp.gov.cn/413-931-7947.aspx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,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: ㈠减按15%税率征收所得税。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%以上的,经税务部门核定,减按10%税率征收所得税。㈡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,3年内免征所得税。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,第4至6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,减半征收所得税。㈢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。